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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19/10/21
發文日期:2019/10/1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83811869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等相關規定。一、歷史建築名稱:雲林縣歷史建築「原虎尾官營小賣市場」。
二、種類:市場。
三、位置或地址:市場四面臨雲林縣虎尾鎮中正路、新興路、福民路及中央街。
四、歷史建築登錄範圍:E棟(L型)磚造建築(詳附件登錄範圍圖)。
五、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:雲林縣虎尾鎮虎新段606地號,E棟總樓地板面積為517.8平方公尺,市場整體保存範圍面積為2,792.69平方公尺。
六、登錄理由:
(一)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:E棟金屬屋架、牆體、開口部等應為日治時期原件,具地域風貌及民間藝術特色。
(二)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:形制、構造、細部表現當時代營建技術特色。
(三)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:市場建築保留了在地的生活記憶,為虎尾地區常民生活的見證。
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登錄評定基準。
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歷史建築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附件:
  • 登錄範圍圖